故宮精品網路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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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精品網路商城會員同意條款
請您務必詳讀以下「故宮精品網路商城會員服務權利與義務」之條款,再決定是否同意成為會員:



故宮精品網路商城會員服務權利與義務
  凡於 故宮精品網路商城 之網頁上完成基本資料登錄者,即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正式會員,除享有會員之各項權利與義務,並同意且遵守以下條款:
  1. 通則:
    • 當您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註冊後,即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會員,當會員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相關網站服務時,即表示同意接受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會員規範及所有注意事項之拘束,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
    • 若您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連結之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您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會員應遵守之法律規定,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各章規定、電腦處理會員資料保護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藥事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
  2. 會員資料:
    • 您加入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會員時,應填寫正確且真實之資料,如您所填寫之資料事後有變更時,應隨時更新,如果虛假或冒用他人名義登錄,應自負法律責任。
    • 您提供之會員資料若有填寫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權隨時終止您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
    •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保留隨時修改本會員規範之權利,修改後的內容將於 故宮精品網路商城 內公告,如果您不同意修正內容,應停止繼續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服務。倘若您繼續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提供之服務,則表示您同意並接受本會員規範之任何修改。
  3. 服務之更改與停止:
    •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保留隨時更改或停止各項服務內容,或終止任一會員帳戶服務之權利,且無須事先通知會員。無論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會員帳戶服務之決定,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及所屬會員均不負任何責任。
    •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網站上的服務與資訊僅供會員使用,但不對資訊的延遲、儲存的故障及任何的資訊刪除負任何責任。
    • 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權停止或中斷服務:
      1. 對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由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問任何因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無法提供服務時;
    •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可能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部份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非重大過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4.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對於會員與本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若產生任何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任何聲明、條款如有未盡完善之處,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與會員應以最大誠意,依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共商解決之道。